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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廣州城市職業(yè)學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高考資訊網更新時間:2010-06-10文章來源:高考資訊網作者:編輯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號)、《關于做好廣東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粵招[2010]8號)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jiān)督部門、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州城市職業(yè)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3929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廣園校區(qū)南校區(qū):廣州市廣園中路248號

          廣園校區(qū)北校區(qū):廣州市廣園中路511號

          海 珠 校 區(qū):廣州市新港西路207號

          越 秀 校 區(qū):廣州市越秀北路80號

          濱 江 校 區(qū):廣州市濱江東路遠安新街75號

          第六條 辦學層次:???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

          第八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隸屬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業(yè)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yè)頒證: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符合畢(結)業(yè)條件者,頒發(fā)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

          頒發(fā)學歷證書學校名稱: 廣州城市職業(yè)學院

          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能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普高招生領導小組,在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負責招生工作。普高招生領導小組負責制訂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普高招生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以及分管招生就業(yè)、學生工作、教學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包括紀檢、教務處、學生工作部、后勤處、財務處、網絡中心、保衛(wèi)處、招生就業(yè)處等部門負責人。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zhí)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高職)招生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jiān)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jiān)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yè)目錄。

          第十五條 在廣東省,學校辦學層次所屬的錄取批次

          (一)學校辦學層次:???高職)

          (二)錄取批次:第三批??艫類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 執(zhí)行教育部規(guī)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以考生高考成績?yōu)榛疽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yōu)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tǒng)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yōu)錄取。

          第二十條 在分專業(yè)錄取時,根據招生計劃以及省招生辦公布的最低錄取分數線,對各科成績達到同批次平均成績以上的考生,理科數學、物理、英語,文科英語以及與錄取專業(yè)相關的選考科目單科成績優(yōu)秀者,優(yōu)先錄取。與錄取專業(yè)相關的選考科目成績較低者一般不予錄取。錄取時在總分分數差10分之內適當考慮相關科目分數,參考下列因素:1. 各專業(yè)的相關科目成績;2. 考生的院校志愿和專業(yè)志愿;3. 英語單科成績;4. 結合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擇優(yōu)錄取。第二志愿專業(yè)調劑到該專業(yè)的第一志愿錄取,專業(yè)錄取設級差:對進檔考生的專業(yè)安排采用分數級差辦法。專業(yè)分數級差的計算方法為:同一專業(yè)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級差值分別定為5分、5分、5分、5分、5分,即第二志愿減去5分、第三志愿減去10分、第四志愿減去15分、第五志愿減去20分、第六志愿減去25分與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績排序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茖哟蔚母咧袘獙卯厴I(yè)生,三門學業(yè)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優(yōu)秀的考生可優(yōu)先錄取。專業(yè)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yè)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有專業(yè)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yè)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yè)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美術類考生必須參加省術科聯考,從線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別錄取文化課總分高和術科分高的考生。

          美術類專業(yè)分檔時對投出檔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課成績的40%,術科成績的60%計算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五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美術類的高中應屆畢業(yè)生,三門學業(yè)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優(yōu)秀的考生可優(yōu)先錄取。專業(yè)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yè)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六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生辦的規(guī)定加分投檔,但錄取專業(yè)時以實際分數為準。在高考成績總分相當的情況下,優(yōu)先錄取政策照顧加分考生和相關科目分數高的考生。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yè)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 旅游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專業(yè),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體素質要求,男身高165cm以下、女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yè)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guī)定辦理,予以轉專業(yè)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zhí)行。文史、財經類專業(yè)學費4500元/年;理工類、外語類專業(yè)學費5500元/年;美術類專業(yè)學費8000元/年。住宿費:500-1200元/年。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國家獎學金、學校獎學金等,同時面向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yōu)的在校生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和勤工助學崗位。學校獎學金分一般獎學金及專項獎學金;獎學金獎勵標準為:1000—2000元/年,獎勵對象為品學兼優(yōu)的在校生。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特困補助金、勤工助學崗位獎勵辦法及金額依據上級相關文件及學院相關辦法管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jiān)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工作的監(jiān)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jiān)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聯系人:林干

          監(jiān)督電話:020-86374467

          傳真:020-86374467

          電子郵箱:lg@gcp.edu.cn

          第三十四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86375471

          傳真:020-86375473

          電子郵箱:xxh@ gcp.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cp.edu.cn

          招生網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州城市職業(yè)學院于2010年4月19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州城市職業(yè)學院2010年???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廣州城市職業(yè)學院授權廣州城市職業(yè)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guī)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guī)定為準。

        標簽: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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